卷二十六
◎律历六
○崇天历
步

会

终分:二十八万八千一百七十七、秒四千二百七十七。

终

:二十七、余二千二百四十七、秒四千二百七十七。

中

:一十三、余六千四百一十八、秒七百三十八半。
朔差

:二、余三千三百七十一、秒五千七百二十三。
后限

:一、余一千六百八十五、秒七千八百六十一半。
望策:十四、余八千一百四、秒五十。
前限

:十二、余四千七百三十二、秒九千二百七十七。

率:一百四十一。

数:一千七百九十六。

终度:三百六十三度七十六分。

象:九十度九十四。
半

:一百八十一度八十八。

历食限:四千二百。

历定法:四百二十。

历食限:七千。

历定法:七百。
推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

:置天正十一月朔积分,以

终分秒去之,不尽,

枢法为

,不

为余秒,即天正经朔加时入

泛

及余秒。
求次朔及望入

:因天正经朔加时入

泛

及余秒,求次朔,以朔差

及余秒加之;求望,以望策及余秒加之:


终

及余秒皆去之,即次朔及望加时所入。若以经朔、望小余减之,即各得朔、望夜半入

泛

及余秒。
求定朔夜半入

:因经朔、望夜半入

,若定朔、望大余有进退者,亦进退


,不则因经为定,各得所求。
求次定朔夜半入

:各因前定朔夜半入

,大月加

二,小月加

一,余皆加八千三百四十二、秒五千七百二十三;若求次

,累加一

:


终

及余秒皆去之,即得次定朔及每

夜半入

泛

及余秒。
求朔望加时入

常

:置经朔、望入

泛

及余秒,以其朔、望入气朏朒定数,朏减朒加之,即朔、望入

常

及余秒。
求朔望加时入

定

:置其朔、望入转朏朒定数,以

率乘之,如

数而一,所得,以朏减朒加入

常

余,

若不足,进退其

,即朔、望加时入

定

及余秒。
求月行入


历:视其朔、望入

定

及余秒,在中

及余秒以下者为月在

历;如中

及余秒已上者,减去之,为月在

历。(凡入

定

,

初

末为

初,

初

末为

中。)
求朔望加时月入


历积度:置其月入


历

及余,(其余,先以一百乘之,枢法除为约分。)以九百九乘之,六十八除为度,不尽,退除为分,即朔、望加时月入


历积度及分。(其月在

历,即为入

历积度;月在

历,即为入

历积度。)
求朔望加时月去黄道度:置入


历积度及分,如

象以下为在少象;已上,覆减半

,余为入老象。置所入老少象度及分,以五因之,用减一千一十,余,以老少象度及分乘之,八十四而一,列于上位;又置所入老少象度及分,如半象以下为在初限;已上,减去半象,余为入末限。置初、末限底及分于上,列半象度及分于下,以上减下,余以乘上,四十而一,所得,初限以减,末限以加,上位

百为度,不

为分,即朔、望加时月去黄道度数及分。
求食定余:置定朔小余,如半法以下覆加半法,余为午前分;已上,减去半法,余为午后分。置午前、后分于上,列半法于下,以上减下,以下乘上,午前以三万一千七百七十除,午后以一万三千八百八十五除之,各为时差。午前以减、午后以加定朔小余,各为食定小余。以时差加午前、后分,为午前、后定分。(其月食,直以定望小余便为食定小余。)
求

月食甚辰刻:置食定小余,以辰法除之为辰数,不

,进一位,刻法除之为刻,不

为刻分。其辰数命子正,算外,即食甚辰、刻及分。
求气差:置其朔中积,

二至限去之,余在一象以下为在初;已上,覆减二至限,余为在末。皆自相乘,进二位,

二百三十六除之,用减三千五百三十三,为气差。以乘距午定分,半昼分而一,所得以减气差,为定数。(

分后,

初以减,

中以加;秋分后,

初以加,

中以减。)
求刻差:置其朔中积,

二至限去之,余,列二至限于下,以上减下,余以乘上,进二位,

二百三十六除之,为刻差以乘距午定分,四因之,枢法而一,为定数。冬至后食甚在午前,夏至后食甚在午后。

初以加,

中以减。冬至后食甚在午后,夏至后食甚在午前。(

初以加,

中以减。)
求

入食限:置入

定

及余秒,以气、刻、时三差定数各加减之,如中

及余秒以下为不食;已上者,减去中

及余秒,如后限以下、前限已上为入食限;后限以下为

后分;前限以上覆减中

,余为

前分。
求

食分:置入

前后分,如

历食限以下者为

历食定分;已上者,覆减一万一千二百,余为

历食定分;(不足减者,不食。)各如限

历定法而一,为食之大分,不尽,退除为小分,半已上为半强,半以下为半弱。命大分以十为限,得

食之分。
求

食泛用分:置朔入


历食定分,一百约之,在

历者列入十四于下,在

历者列一百四十于下,各以上减下,余以乘上,进二位,

历以一百八十五除,

历以五百一十四除,各为

食泛用分。
求月入食限:视月入


历

及余,如后限以下为

后分;前限已上覆减中

,为

前分。
求月食分:置

前后分,如三千二百以下者,食既;已上,用减一万二百,不足减者不食;余以七百除之为大分,不尽,退除为小分,小分半已上为半强,半已下为半弱。命大分以十为限,得月食之分。
求月食泛用分:置望入

前后分,退一等,自相乘,

初以九百三十五除,

中以一千一百五十六除之,得数用减刻率,(

初以一千一百一十一为刻率,

中以九百为刻率。)各得所求。
求

月食定用分:置

月食泛用分,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,以所食

转定分除之,即得所求。
求

月食亏初复

小余:各以定用分减食甚小余,为亏初;加食甚小余,为复

:即各得亏初复

小余。(若求时刻者,依食甚术入之。)
求月食更筹定法:置其望晨分,四因之,退一等,为更法;倍之,退一等,为筹法。
求月食入更筹:置亏初、食甚、复

小余,在晨分以下加晨分,昏分已上减去昏分,余以更法除之为更数,不

,以筹法除之为筹数。其更数命初更,算外,即各得所入更、筹。
求朔、望食甚宿次:置其经朔、望入气小余,以入气、入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,乘其

升降分,枢法而一,加减其

盈缩分,(至后、分前以加,分后、至前以减。)一百约之为分,分

百为度,以盈加缩减其定朔、望加时中积,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

度及分加而命之,即定朔、望加时

躔宿次。其望加半周天,命如前,即朔、望食甚宿次。
求月食既内外刻分:置月食

前、后分,覆减三千二百,(不及减者,为食下既。)一百约之,列六十四于下,以上减下,余以乘上,进二位,

初以二百九十三除,

中以三百六十五除,所得,以定用分乘之,如泛用分而一,为月食既内刻分;覆减定用分,即既外刻分。
求

月带食出入分数:各以食定小余与

出、入分相减,余为带食差;(其带食差

定用分已上者,不带食出入也。)以带食差乘所食分,

定用分而一,(若月食既者,以既内刻分减带食差,余所食分,以既外刻分而一,不及减者,为带食既出入也。)各以减所食分,即带出、入所见之分。(其朔

食甚在昼者,晨为渐进之分,昏为已退之分;若食甚在夜者,晨为已退之分,昏为渐进之分。其月食者,见此可知也。)
求

食所起:

在

历,初起西北,甚于正北,复于东北;

在

历,初起西南,甚于正南,复于东南。其食八分已上者,皆起正西,复于正东。(此据午地而论之,其余方位,审黄道斜正、月行所向,可知方向。)
求月食所起:月在

历,初起东南,甚于正南,复于西南;月在

历,初起东北,甚于正北,复于西北。其食八分已上,皆起正东,复于正西。(此亦据午地而论之,其余方位,依

食所向,即知既亏、复

。)
步五星
五星会策:十五度(二十一分、秒九十。)
木星周率:四百二十二万四千五十八、秒三十二。
周

:三百九十八、余九千二百三十八、秒三十二。
岁差:一百三、秒六。
伏见度:一十三。
木星盈缩历火星周率:八百二十五万九千三百六十六、秒五十九。
周

:七百七十九、余九千七百五十六、秒五十九。
岁差:一百三、秒五十三。
伏见度:二十。
火星盈缩历
土星周率:四百万三千八百七十二、秒三十九。
周

:三百七十八、余八百五十二、秒三十九。
岁差:一百三、秒七十八。
伏见度:一十六。
土星盈缩历金星周率:六百一十八万三千五百九十九、秒一十六。
周

:五百八十三、余九千六百二十九、秒一十六。
岁差:一百三十、秒八十。
夕见晨伏度:一十一。
晨见夕伏度:九。
金星盈缩历
水星周率:一百二十二万七千一百七十、秒二十八。
周

:一百一十五、余九千三百二十、秒二十八。
岁差:一百三、秒九十四。
夕见晨伏度:一十四。
晨见夕伏度:二十一。
水星盈缩历
推五星天正冬至后诸变中积中星:置气积分,各以其星周率去之,不尽,覆减周率,余

枢法除之为

,不

,退除为分,即天正冬至后平合中积;命之,积平合中星,以诸段变

、变度累加之,即诸变中积中星。(其经退行者,即其变度;累减之,即其星其变中星。)
求五星诸变入历:以其星岁差乘积年,

周天分去之,不尽,以枢法除之为度,不

,退除为分,以减其星平合中星,即平合入历;以其星其变限度依次加之,各得其星诸变入历度分。
求五星诸变盈缩定差:各置其星其变入历度分,半周天以下为在盈;以上,减去半周天,余为在缩。置盈缩限度及分,以五星会策除之为会数,不尽,为入会度及分;以其会下损益率乘之,会策除之为分,分

百为度,以损益其下盈缩积度,即其星其变盈缩定差。(若用立成者,以其所入会度下差而用之。)其木火土三星后退、后留者,置盈缩差,各列其星盈缩极度于下,皆以上减下,余以乘上,八十七除之,所得,木、土三因,火直用之;在盈益减损加、在缩益加损减其段盈缩差,为后退、后留定差,(因为后迟初段定差。各须类会前留定差,观其盈缩初末,审察降杀,皆裒多益少而用之。)
求五星诸变定积:各置其星其变中积,以其变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,即其星其变定积及分;以天正冬至大余及分加之,即其星其变定

及分;以纪法去定

,不尽,命甲子,算外,即得

辰。
求五星诸变在何月

:各置诸变定

,以其年天正经朔大余及分减之,(若冬至大余少,加经朔大余者,加纪法乃减之。)余以朔策及分除之为月数,不

,为入月

数及分。其月数命以天正十一月,算外,即其星其变入其月经朔

数及分。(若置定积,以天正闰月及分加之,朔策除为月数,亦得所求。)
求五星诸变入何气

:置定积,以气策及约分除之为气数,不尽,为入气已来

数及分。其气数命起天正冬至,算外,即五星诸变入其气

及分。(其定积

岁周

及分即去之,余在来年天正冬至后。)
求五星诸变定星:各置其变中星,以其变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,(其金、水二星,金以倍之,水以三之,乃可加减。)即五星诸变定星;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

度加而命之,即其星其变加时定星宿次及分。(五星皆以前留为前退初

定星,后留为后迟初

定星。)
求五星诸变初

晨前夜半定星:以其星其变盈缩所入会度下盈缩积度与次度下盈缩积度相减,余为其度损益分;乘其变初行率,一百约之,所得,以加减其

初行率,(在盈,益加损减;在缩,益减损加。)为初行积率;又置一百分,亦依其数加减之,以除初行积率,为初

定行率;以乘其率初

约分,一百约之,顺减退加其

加时定星,为其变晨前夜半定星;加冬至时

度命之,即所在宿次。
求诸变

度率:置后变定

,以其变定

减之,余为其变

率;又置后变夜半定星,以其变夜半定星及分减之,余为其变度率及分。
求诸变平行分:各置其变度率及分,以其变

率除之为平行分,不

,退除为秒,即各得平行度及分秒。
求诸变总差:各以其段平行分与后段平行分相减,余为泛差;并前段泛差,四因之,九而一,为总差。若前段无平行分相减为泛差者,(各因后段初

行分与其段平行分相减,为半总差;倍之,为总差。)若后段无平行分相减为泛差者,(各因前段末日行分与其段平行分相减,为半总差。)其前后退行者,各置本段平行分,十四乘,十五除,为总差。(其金星夕退、夕伏、再合、晨退,各依顺段术入之,即得所求。)
求诸段初末日行分:各半其段总差,加减其段平行分,(后段行分多者,减之为初,加之为末;后段行分少者,加之为初,减之为末。)即各得其星其段初、末日行度及分秒。(凡前后段平行分俱多或俱少,乃平注之;及本段总差不

大分者,亦平注之。其退行段,各以半总差前变减之为初,加之为末;后变加之为初,减之为末。)
求每

晨前夜半星行宿次:置其段总差,减其段

率,以除之,为

差;以

差累损益初

行分,(后段行分少,

损之;后段行分多,

益之。)为每

行度及分;以每

行度及分累加其星其段初

晨前夜半宿次,命之,即每

星行宿次。(遇退行者,以每

行分累减之,即得所求。)
径求其

宿次:置所求

,减一,

差乘之,加减初

行分,(后行分少,即减之;后行分多,即加之。)为所求

行分;加

行分而半之;以所求

乘之,为径求积度;加减其星初

宿次;命之,即其

星行宿次。
求五星定合

定星:以其星平合初

行分减一百分,余以约其

太阳盈缩分为分,分

百为

,不

为分,命为距合差

;以盈缩分减之,为距合差度;以差

、差度缩加盈减平合定积、定星,为其星定合

定积、定星。(其金、水二星,以一百分减初

行分,余以除其

太阳盈缩分,为距合差

;以盈缩分加之,为距合差度;以差

、差度盈加缩减之。)金、水二星退合者,(以初

行分加一百分,以除太阳盈缩分,为距合差

;以距合差

减盈缩分,为距合差度;以差

、差度盈减缩加再合定积定星为其星再合定

定积定星。)其金、水二星定积,(各依见伏术,先以盈缩差求其加减讫,然后以距合差

、差度加减之。)
求木火土三星晨见夕伏定

:各置其星其段定积,乃加减一象度,(晨见加之,夕伏减之。)半周天已下自相乘,半周天已上,覆减周天度及分,余亦自相乘,一百约为分,以其星伏见度乘之,十五除之,为差;乃以其段初

行分覆减一百分,余以除其差为

,不

,退除为分,所得,以加减定积,(晨见加之,夕伏减之。)各得晨见、夕伏定积;加天正冬至大余及分,命甲子,算外,即得

辰。
求金水二星夕见晨伏定

:各置其星其段定积,其定积先倍其段盈缩差,缩加盈减之,乃加减一象度,(夕见减之,晨伏加之。)半周天已下自相乘,已上,覆减周天度,余亦自相乘,一百约为分,以其星伏见度乘之,十五除为差;乃置其段初

行分,减去一百分,余以除其差为

,不

,退除为分,所得,以加减定积,(夕见加之,晨伏减之。)各得夕见、晨伏定积。
求金水二星晨见夕伏定

:置其星其段定积,其定积先以一百乘其段盈缩差,乃以一百分加其

行分,以除其差,所得,盈加缩减之,加减一象度,(晨见加之,夕伏减之。)半周天已下自相乘,已上,覆减周天度,余亦自相乘,一百约为分,以其星伏见度乘之,十五除,为差;乃置其段初

行分,如一百,以除其差为

,不

,退除为分,所得,以加减定积,(晨见加之,夕伏减之。)各为其星晨见、夕伏定积。
历既成,以来年甲子岁用之,是年五月丁亥朔,

食不效,(算食二分半,候之不食。)诏候验。至七年,命入内都知江德明集历官用浑仪较测。时周琮言:"古之造历,必使千百年间星度

食,若应绳准,今历成而不验,则历法为未密。"又有杨皞、于渊者,与琮求较验,而皞术于木为得,渊于金为得,琮于月、土为得,诏增入《崇天历》,其改用率数如后:
周天分:三百八十六万八千六十六、秒一十七。
周天:三百六十五度。(虚分二千七百一十六、秒十七,约分二十五、秒六十一。)
岁差:一百二十六、秒一十七。
木星
求诸变总差:各以其段平行分与后段平行分相减,余为泛差;并前段泛差,四因之,退一等,为总差。若前段无平行分相减为泛差,(各因后段初

行分与其段平行分相减,为半总差;倍之,为总差。)若后段无平行分相减为泛差者,(各因前段末日行分与其段平行分相减,为半总差;倍之,为总差。)其前后退行者,各置本段平行分,十四乘,十五除,为总差。(其金星夕退、夕伏、再合、晨退,各依顺段术入之,即得所求。)
求五星定合及见伏泛用积:其木、火、土三星,各以平合及前疾、后伏定积为泛用积,金、水二星平合及夕见、晨伏者,(置其星其段盈缩差,金以倍之,水以三之,列于上位;又置盈缩差,以其段初行率乘之,退二等,以减上位;又置初行率,减去一百分,余以除之为

,不

,退除为分,乃盈减缩加中积,为其星其变泛用积。)金、水二星再合及夕伏、晨见者,(其星其段盈缩差,金星直用,水以倍之,进二位,以其段初行率加一百分以除之,所得,并盈缩差,以盈加缩减中积,为其星其段泛用积。)
求五星定合定积定星:其木、火、土三星平合者,(以平合初

行分减一百分,余以约其

太阳盈缩分为分,

百为

,不

为分,命为距合差

;以盈缩分减之,为距合差度;以差

、差度缩加盈减其星平合泛用积,为其星定合

定积定星。)金、水二星平合者,(以一百分减初

行分,余以除其

太阳盈缩分,为距合差

;以盈缩分加之,为距合差度;以差

、差度盈加缩减平合泛用积,为其星定合

定积定星也。)金、水二星退合者,(以初

行分一百分,以除太阳盈缩分,为距合差

;以距合差

减盈缩分,为距合差度;以差

盈减缩加再合泛用积,为其星再合定

定积差度;盈加缩减再合泛用积,为其星再合

定星;各加冬至大、小余及黄道加时

躔宿次命之,即得其


辰及宿次。)
求木火土星晨见夕伏定用积:各置其星其段泛用积,乃加减一象度,(晨见加之,夕伏减之。)半周天已下自相乘,已上,覆减周天度,余亦自相乘,各二因百约之,在一百六十七已上,以一百约其

太阳盈缩分减之,不

一百六十七者即加之,以其星本伏见度乘之,十五除,为差;乃置其段初

行分,覆减一百分,余以除其差为

,不

,退除为分所得,以加减泛用积,(晨见加之,夕伏减之。)各得其星晨见、夕伏定用积;加天正冬至大余,命甲子,算外,即得

辰。
求金水二星夕见晨伏定用积:各置其星其段泛用积,乃加减一象度,(夕见减之,晨伏加之。)半周天已下自相乘,已上,覆减周天度,余亦自相乘,二因百约之,

一百六十七已上,以一百约太阳盈缩分减之,不

一百六十七者即加之,以其星本伏见度乘之,十五除,为差;乃置其段初

行分,减去一百分,余以除其差为

,不

,退除为分所得,以加减泛用积,(晨见加之,夕伏减之。)各得夕见、晨伏定用积;加命如前,即得

辰。
求金水二星晨见夕伏定用积:各置其星其段泛用积,乃加减一象度,(晨见加之,夕伏减之。)半周天以下自相乘,已上,覆减周天度,余亦自相乘,二因百约之,在一百六十七已上,以百约太阳盈缩分减之,不

一百六十七者即加之,以其星本伏见度乘之,十五除,为差;金星者,直以一百除其差为

,不

,退除为分,所得,以加减泛用积,(晨见加之,夕伏减之。)各为其星晨见、夕伏定用积;加命如前,即得

辰。
景祐元年七月,

官张奎言:"自今月朔或遇节首,勿避。"诏中书集历官参议,而丁慎言请如旧制。有诏卒从奎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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